(2017)鲁061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张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张宇,杨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住所地福山区。被执行人:张宇,男,汉族,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杨馨,女,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馨在中国银行、张宇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8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