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杜建忠与王立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忠,王立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224号原告:杜建忠,男,1955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立军,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忠诉被告王立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建忠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1650.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