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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杜建忠与王立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忠,王立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224号原告:杜建忠,男,1955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立军,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忠诉被告王立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建忠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1650.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