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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齐伟与吴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伟,吴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齐伟,男,汉族,1984年4月18日生,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居民。被执行人:吴博,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齐伟与吴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齐伟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2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吴博偿还申请执行人齐伟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为7.2‰,从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上支付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200元。并由被执行人吴博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并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吴博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齐伟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至)。2、剩余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至)被执行人吴博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齐伟因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同日被执行人吴博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