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邓贤召、沧州德昊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贤召,沧州德昊食品有限公司,李崇德,李杰臣,刘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邓贤召,男,1960年6月7日生,汉族,住献县。委托代理人:沈颖,女,1984年3月7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沧州德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汪家铺乡。机构代码证:30801299-9。法定代表人:李崇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崇德,男,1994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李杰臣,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刘俊荣,女,196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贤召与被执行人沧州德昊食品有限公司、李崇德、李杰臣、刘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理审判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