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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字第358号原告马某1,女,回族,生于1993年3月10日,农民,小学文化。被告马某2,男,回族,生于1968年12月5日,农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1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1交纳50元。审判员  沙如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海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