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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华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华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民终2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重庆市万州华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工业园区天子园。法定代表人:谭俊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平,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西爱协林厂房内。法定代表人彼得·舒伯斯贝格,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霞,北京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艳,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华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协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华江机械公司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4122号判决第一、三项,纠正一审错误判决,依法进行改判;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关于本诉的主要上诉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为产品心部硬度不属于终验收的标准范围的定性错误。(1)双方诉争的设备属于热处理设备,最主要用途,就是对上诉人生产的产品进行加工,解决上诉人生产的产品心部硬度的设备;(2)虽然双方未约定心部硬度的技术指标,属于双方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3)在2009年7月21日双方签署的《设备终验收报告》第4条也对心部硬度作为终验收的技术指标;(4)在签署设备终验收报告的同时,双方又签署《设备终验收遗留问题》的协议,协议中明确要求被上诉人解决产品心部硬度问题。2.双方在2009年7月21日签署的《设备终验收遗留问题》应当是附条件的终验收民事法律行为,上诉人以所附条件未成就,即产品心部硬度问题未解决拒绝给付剩余货款符合法律规定,然而一审判决以产品心部硬度不属于终验收的范围,判决认为上诉人给付货款的条件成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反诉部分的主要上诉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举示的《热处理故障记录表》、《会议纪要》及双方来往的函件,均证明上诉人的产品损失是被上诉人使用不合格的热电偶而造成,况且在2009年12月被上诉人更换不合格的热电偶零部件后,解决了心部硬度过高的问题,所以一审判决认为产品损失与使用不合格热电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缺乏证据证明,显然不当。被上诉人爱协林公司二审答辩称,1.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当天双方签了一份技术协议,对诉争设备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标准、终验收、保修期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且诉争设备在上诉人的工厂也实际进行了终验收。在合同签订以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了货物,并且上诉人支付了一、二期的货款。2009年7月21日,爱协林公司提供的设备达到了合同的约定,双方进行了终验收,所以从这天起,保修期开始计算。同日也签订了《设备终验收遗留问题》,是对保修期内有关问题的一个陈述。截止2009年7月21日,双方的买卖合同进入了保修期内。在保修期内的技术保修是一年,被上诉人屡次对生产线进行调试、检修,并且更换了部分配件。履行了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所以到2010年7月20日保修期满,至此,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第三、四期的货款。一审中,被上诉人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方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诉人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2.验收备忘录的性质并不是一个对验收的附条件,验收备忘录与终验收报告同一天签订,其内容涉及的部件均不是技术协议中终验收的项目,验收备忘录仅记录保修期内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以验收备忘录的形式否定了终验收报告的效力。本案中终验收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明确的。3、更换热电偶是双方在终验收以后,在保修期内被上诉人履行保修义务的部分,而热电偶更换以后直至现在,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的代理人声称心部硬度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这也说明心部硬度高的问题原因并不在于热电偶。综上,被上诉人认为,本诉中被上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相应货款。反诉中上诉人就其主张并未提供直接而充分的证据。鉴于以上事实,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爱协林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华江机械公司支付原告爱协林公司合同剩余价款89万元;2、判令被告华江机械公司支付原告爱协林公司违约金267000元(89万元×30%);3、判令被告华江机械公司赔偿原告爱协林公司逾期付款损失313280元(以合同剩余价款89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0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3月1日止);4、判令被告华江机械公司承担原告爱协林公司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华江机械公司承担。华江机械公司一审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爱协林公司赔偿反诉原告华江机械公司因诉争设备使用不合格零部件造成的产品损失60万元、更换炉膛砖的损失3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1日,原告(反诉被告)爱协林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华江机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AHSB080337”的合同,约定爱协林公司向华江机械公司提供型号为“TKEs60/60/75-15-950CN”的推盘式炉渗碳淬火生产线一套,合同价款445万元;支付条款:第一期:合同总额的30%人民币:133万元,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第二期:合同总额的50%人民币:223万元,设备预验收合格货物移至买方工厂前支付。第三期:合同总额的15%人民币:66.75万元,设备终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第四期:合同总额的5%人民币:22.25万元,保修期满次月支付;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二份,卖方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预验收日期:卖方收到买方第一期款后6个月内完成主体设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预验收报告。卖方收到买方第二期货款后10日内将货物移至买方现场并按《技术协议》中相关条款进行安装调试;交货地点:买方工厂(重庆万州);包装运输/保险:卖方负责;技术保证:本合同有关技术资料将由奥地利AICHELIN公司提供,由卖方安排在中国制造,使用AICHELIN商标,关键件使用世界著名品牌。产品达到AICHELIN同类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质量保证:见《技术协议》相关条款;发票:卖方收到买方付第三期后即日向买方出具增值税发票;违约处理:按国家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如有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则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排除不可力抗因素,因卖方原因造成的误期:按合同总额的3‰每周,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处罚。如由于买方责任产生的延期,卖方不承担延期责任;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等。同日,双方签署《技术协议》,该协议载明:……设备的保修:要使保修有效,买方应及时正确填写由卖方提供的工作记录(包含所有记录),这份工作日志应记录(所有记录事件中)所有不规范事件,所有保养记录;设备保用期为验收报告签字后12个月,并负责终生维修,控制系统质保期为18个月。非爱协林原因造成的交货推迟,质保期从交货后最长持续24个月;保修期内,在设备正常使用、维修和保养的情况下,如有任何部分工作不正常或损坏,将由卖方免费修理或更换。但易磨损件和消耗件除外(如垫子、垫圈、密封件、过滤器、信号灯等);下列情况不在保修范围之内:如买方设备工作环境、工艺流程或特殊应用要求不被卖方认可,并且在安装调试时,卖方已经明确指出并通知买方,则买方使用设备造成的设备故障。因买方人员明显违反使用说明书操作或其他行为造成的故障。买方须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或未经卖方培训及确认资格的人员操作或维修造成的故障;……生产线主要技术参数:……加热渗碳炉加热区加热功率166KW(天然气加热)……天然气加热天然气耗量(max)24㎥/h、100mbar;技术说明:……加热区采用天然气辐射管加热,由进口KROM烧嘴、耐热钢辐射管、碳化硅换热管、燃气管道、助燃空气管道、废气排放管道、烧嘴控制系统等组成……;终验收:终验收在买方工厂的现场,按照如下双方商定的标准进行:单推盘式生产线必须适用于下列热处理工艺:脱脂予氧化、气体渗碳、油淬火(或手工取料压淬)、后清洗、回火、空冷;工件材料:中国标准;用于渗碳淬火:渗层深度范围:0.6-1.8㎜;装料:卖方根据买方工件设计装料方式。公差:(满载时用试样测量);炉内碳势均匀性:≤±0.05C;渗层深度:0.6-1.8㎜;层深波动范围:(满载,在试样上测量。同批材料指同一冶炼炉号的一批材料),同批材料同一盘同一工件:层深≤1㎜时,偏差≤±0.1㎜;层深>1㎜时,偏差≤±10%;(层深);渗碳淬火后的表面硬度;硬度均匀性:同一工件≤±1HRC;同一批次工件≤±1.5HRC;炉温均匀性:±5℃渗碳炉在840℃和930℃,回火炉在200℃,满载时测量;金相组织:碳化物级别≤3级;马氏体级别≤3级;残余奥氏体级别≤3级;内氧化层深度:≤0.02㎜;零部件处理后表面不许有氧化、脱碳层;表层不得有软点:表面颜色均匀一致,没有花斑和锈蚀,工件不许有碰划伤;如有争议则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合同签订后,爱协林公司向华江机械公司交付了其购买的设备,并派员进行了安装、调试,华江机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爱协林公司第一期、第二期货款共计356万元。2009年7月21日,爱协林公司与华江机械公司签署了《设备终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经过买卖双方的共同努力,由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推盘式炉渗碳淬火生产线,经过了安装、冷调、热调、试生产阶段,目前该生产线运转正常,经双方协商同意对该设备进行终验收,具体验收项目如下:1、设备已经连续运转考核,运行无故障,满足技术协议要求。2、对设备关键部件及元器件进行了核查,满足合同中供货要求。3、对设备操作人员已完成理论和实践培训,目前操作员已能胜任对设备独立操作及进行简单故障处理。4、生产线完成工艺调试,进入正常生产阶段,所作产品相关技术指标(硬度、渗C层深、组织等)均已满足合同中用户技术要求(详见附件)。结论:经双方确认,由爱协林公司提供的推盘式炉渗碳淬火生产线整套设备,已经达到合同中的规定和技术协议要求,双方同意终验收并投入使用,设备保修按技术协议执行。同日,双方签署《设备终验收遗留问题》,该《遗留问题》载明:设备终验收备忘录:1、压力表一只损坏,需更换1天然气表10Kpa);2、控制台指示灯2只坏,需更换;3、电铃1个损坏,需更换。以上承诺半月以内完成;4、心部硬度偏高HRC44~46,咨询降低办法,承诺在一月以内完成。后华江机械公司购买的设备进入保修期。2009年10月15日,华江机械公司记录的《热处理故障记录表》载明:部位:强渗2区与降温区之间卡盘;处理方法:打开主炉检修门,将料盘拉正;产生后果:产品在主炉时间过长,碳层深,导致27000件产品不合格;事故原因:加热区、强渗区后限位有料,检测位置靠前并处于极限位置,引起主推料杆推料位置靠前,在侧推时与导向轨道干涉。2009年11月5日,《热处理故障记录表》载明:部位:强渗1区加热管损坏;处理方法:更换加热管一套;产生后果:损坏加热管一套;事故原因:可能是主炉温度过高引起。2009年12月7日《热处理故障记录表》载明:部位:强渗1区、2区;处理方法:更换热电偶;产生后果:强渗1区比实测值高190度,强渗2区比实测值高200度;事故原因:可能是外购件热电偶存在质量问题。2009年12月10日,爱协林公司与华江机械公司签署《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1、对于热电偶部分出现偏差大问题:爱协林公司负责更换全部的12支热电偶,万州华江公司将严格按照计量法规进行标定,每年标定一次;2、对心部硬度偏高问题:爱协林公司服务工程师张艳龙将在更换热电偶后协助进行工艺调试,直至解决心部硬度问题为止;3、对万州华江所担心的炉内部件受损问题:爱协林公司将在春节期间安排服务工程师到现场对设备进行一次彻底的检修和检查,如发现损坏将负责更换和调试。2010年2月1日-3日、2月19日-25日,爱协林公司派员对华江机械公司购买设备的进行了检修,双方签署了《售后服务备忘录》,华江机械公司同意在2010年5月停炉检修前支付设备的验收款。2011年6月21日,爱协林公司传真给华江机械公司,要求华江机械公司支付终验款及设尾款89万元,并说明关于加热区功率不足问题应从天然气压力解决,要求到设备的进口压力为0.3Mpa。2011年6月22日,华江机械公司传真给爱协林公司,认为其购买的热处理线自安装使用以来出现了因使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热电偶导致产品心部硬度偏高、天然气加热达不到使用效果、加热区导轨及导轨砖由于质量问题而严重毁损等三方面的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大批量产品报废和炉内损坏,两年来一直未得到解决,要求爱协林公司先行解决问题,而不是付款在前。2014年5月6日,爱协林公司给华江机械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华江机械公司在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89万元。华江机械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回函,认为爱协林公司提供的生产线没有经过终验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爱协林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生产线现场进行整改调试,经过终验收合格以后才能付款。2016年4月6日,爱协林公司向法院起诉。另查明,2012年11月,华江机械公司因连续渗碳线搬迁改造向长春丰东热处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万元,其中购买热处理推杆炉、炉膛砖一套共计3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本诉。原告爱协林公司与被告华江机械公司于2008年3月11日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爱协林公司依约向被告华江机械公司提供了其购买的“推盘式炉渗碳淬火生产线”设备,并进行了安装、冷调、热调、试生产阶段,双方并于2009年7月21日签署了《设备终验收报告》,确认“整套设备已经达到合同中的规定和技术协议要求,双方同意终验收并投入使用,设备保修按技术协议执行”,据此说明原告爱协林公司提供的设备已经通过终验收,且根据《技术协议》关于“设备保用期为验收报告签字后12个月”的约定,该设备的保修期已经于2010年7月20日届满,因此,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关于“支付条款:……第三期:合同总额的15%人民币:66.75万元,设备终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第四期:合同总额的5%人民币:22.25万元,保修期满次月支付”的约定,被告华江机械公司支付合同剩余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华江机械公司分别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和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爱协林公司合同价款66.75万元和22.25万元,合计89万元。被告华江机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爱协林公司要求被告华江机械公司支付合同剩余货款89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关于“违约的处理”的约定,该违约条款只是针对卖方(原告)的误期约定了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买方(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爱协林公司主张要求被告华江机械公司支付违约金267000元(89万元×30%)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原告爱协林公司可以向被告华江机械公司主张违约的损失赔偿,虽然原告爱协林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情况,但其主张要求被告华江机械公司支付从2010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损失是其最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爱协林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华江机械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署的《设备终验收遗留问题》,《设备终验收报告》是附条件的终验收,原告爱协林公司至今未解决产品心部硬度偏高的问题,给付剩余货款的条件不成就,根据双方签署的《设备终验收报告》,原、被告双方已经明确认可原告爱协林公司提供的设备已经通过终验收,且根据《技术协议》约定的终验收标准,产品的心部硬度不属于终验收的标准范围,因此,被告华江机械公司辩解剩余货款支付的条件未成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二、关于反诉。反诉原告华江机械公司反诉称反诉被告爱协林公司提供的设备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热电偶,导致其产品的心部硬度偏高,造成产品报废的损失和炉膛砖的毁损损失,根据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和庭审陈述,反诉被告爱协林公司已经对设备使用的12支热电偶全部进行了更换,但热电偶更换后,并没有解决反诉原告华江机械公司所称产品的心部硬度偏高问题,据此说明产品心部硬度偏高的问题应是其他原因造成,但反诉原告华江机械公司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反诉被告爱协林公司提供的设备造成其产品的损失和炉膛砖的毁损。同时,反诉原告华江机械公司提供的产品损失的相关证据是反诉原告单方制作,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产品损失的成立。再者,根据反诉原告华江机械公司提供的向长春丰东热处理有限公司购货的增值税发票,其载明应税项目名称为“连续渗碳线搬迁改造”,据此说明炉膛砖的更换不是毁损而是搬迁改造,因此,不能证明反诉被告爱协林公司提供的设备造成了炉膛转的毁损。故反诉原告华江机械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华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尚欠货款89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9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0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二、驳回原告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重庆市万州华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被告重庆市万州华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8483元,由原告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854元,被告重庆市万州华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462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175元由反诉原告重庆市万州华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华江机械公司二审向本院提交了齿轮气体渗碳热处理工艺及其质量控制行业标准——JB/T7516-1994,用以证明爱协林公司交付的设备生产的产品心部硬度应符合该质量标准的要求,爱协林公司质证认为,该标准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这个标准是上诉人方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和工艺的标准,而不是生产设备的标准。因为爱协林公司作为设备提供方没有办法控制上诉人方具体生产出来产品的质量标准。本院认为二审华江机械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并非诉争生产设备的国家质量标准,因此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并经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华江机械公司支付合同剩余价款的条件是否成就。2、本案中华江机械公司主张的产品损失及更换炉膛砖的损失是否因被上诉人使用不合格热电偶而产生。关于华江机械公司支付合同剩余价款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本院认为华江机械公司支付本案合同剩余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签订后,爱协林公司依约向华江机械公司提供了其购买的“推盘式炉渗碳淬火生产线”设备,并进行了安装、冷调、热调、试生产,双方并于2009年7月21日签署了《设备终验收报告》,确认“整套设备已经达到合同中的规定和技术协议要求,双方同意终验收并投入使用,设备保修按技术协议执行”,据此说明爱协林公司提供的设备已经通过终验收,且根据《技术协议》关于“设备保用期为验收报告签字后12个月”的约定,该设备的保修期已经于2010年7月20日届满,因此,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关于“支付条款:……第三期:合同总额的15%人民币:66.75万元,设备终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第四期:合同总额的5%人民币:22.25万元,保修期满次月支付”的约定,华江机械公司支付合同剩余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双方签订的《设备终验收遗留问题》文件中记载:“4、心部硬度偏高HRC44~46,咨询降低办法,承诺在一月以内完成。”仅就是对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咨询降低办法,且本案中没有直接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曾就本案诉争设备生产的产品心部硬度进行过明确约定。因此华江机械公司以《设备终验收遗留问题》文件中记载的上述内容为由主张2009年7月21日终验收是附条件的终验收,爱协林公司交付华江机械公司本案所涉设备并未最终通过验收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撑,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本案中华江机械公司主张的产品损失及更换炉膛砖的损失是否因被上诉人使用不合格热电偶而产生的问题。本院认为,2009年12月7日的热处理故障记录事故原因中记载:“可能是外购热电偶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和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爱协林公司已经对设备使用的12支热电偶全部进行了更换,但热电偶更换后,并没有解决华江机械公司所称产品的心部硬度偏高问题,据此说明产品心部硬度偏高的问题并不是由于爱协林公司交付华江机械公司本案所涉设备中存在不合格热电偶所致。本案中所涉设备生产的产品质量与华江机械公司使用的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工艺还有燃气气压等诸多因素有关。二审期间,华江机械公司申请对诉争热处理设备生产的产品心部硬度过高原因进行鉴定,后撤回了该鉴定申请。本案中,华江机械公司并未举示比较充足的证据证明爱协林公司交付华江机械公司的设备本身具体存在的不符合双方约定或法定标准的质量缺陷。且该设备已经经过终验收,因此本院对华江机械公司主张其产品损失和更换炉膛砖的损失系因被上诉人使用不合格热电偶而产生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华江机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00元,由重庆市万州华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先华审 判 员  向 亮代理审判员  杨尚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