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丽琴与宁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琴,宁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民初375号原告:陈丽琴,女,1965年7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宁忠磊,男,1984年1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陈丽琴与被告宁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陈丽琴、被告宁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丽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忠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800元整。2、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24日,被告宁忠磊因买楼房资金紧张,在原告陈丽琴受理借款贰万元用于买楼,并约定年利1.2分计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后来被告宁忠磊于2014年2月24日给付利息贰仟肆佰元,现尚欠本金贰万元,利息四千八百元(合计24800元),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宁忠磊辩称,答辩人与原告无借贷关系,原告诉答辩人借贷纠纷纯属无稽之谈,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4日,被告宁忠磊因买楼房资金紧张,在原告陈丽琴受理借款贰万元用于买楼,并约定年利1.2分计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后来被告宁忠磊于2014年2月24日给付利息2400元,现尚欠本金20000元,利息4800元,合计24800元,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3年2月24日欠条一张。宁忠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债务到期后,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欠条形成于2013年2月24日,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被告已经返还相应的款项,原被告借贷关系已消灭的意见,由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未载明还款期限,原被告双方事先也没有约定给付款期限,因此原告依法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原告起诉至法院之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且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还款之主张,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4800元(本金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宁忠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国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登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