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昌友与四川省兴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友,四川省兴国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2961号原告:李昌友,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兴,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晓,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兴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法定代表人:江志明原告李昌友与被告四川省兴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李昌友于2017年5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昌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昌友承担。审 判 长 : 张 晖代理审判员 : 江 铮人民陪审员 :黄忠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