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执字第020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静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陈静,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陈静,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陈静,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2020-2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笪士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宣民一初字第024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静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垫付诉讼费118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518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宣城市新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500000元并已提取、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陈静;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利息150000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1182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享有121195.57元混凝土款未结算。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提取或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款人民币121195.2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