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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96焦厚天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厚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刑初96号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厚天,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厚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厚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3时50分许,被告人焦厚天醉酒后驾驶苏L×××××小型轿车行驶至镇江市五凤口高架桥上时,与桥上的隔离墩(护栏)发生碰撞,该事故致车辆受损。经认定,被告人焦厚天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焦厚天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3mg/ml。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焦厚天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厚天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焦厚天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吴兵营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决定书,法医毒物(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维修发票、道路事故认定书、现场图、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厚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焦厚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焦厚天当庭能够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预缴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厚天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厚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