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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乔、任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乔,任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6刑初58号公诉机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乔,男,1998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秭归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秭归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任鸣,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秭归县(户籍地邯郸市邯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张华春,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宜夷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乔、任鸣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乔、被告人任鸣及其辩护人张华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韩乔、任鸣与周某某、付某、董某(均另案处理),先后在宜昌市夷陵区、高新区、秭归县采取剪点火线的方式盗窃作案9起,盗得摩托车9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6154元。其中,韩乔参与全部作案,盗窃数额16154元;被告人任鸣参与作案5起,盗窃数额8974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5日晚,被告人韩乔、任鸣伙同付某在秭归县郭家坝镇楚都路61号,将被害人崔某的一辆棕色现代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872元。2.2016年11月5日晚,被告人韩乔、任鸣伙同付某在秭归县郭家坝镇居委会四组金狮路53-21号,将被害人高某的一辆绿色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80元。3.2016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韩乔、任鸣在秭归县郭家坝镇楚都路52号,将被害人何某的一辆银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976元。4.2016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韩乔、任鸣在秭归县郭家坝镇楚都路75号,将被害人黄某的一辆黄色申冠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736元。5.2016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韩乔、任鸣在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一组,将被害人冀某的一辆银色蒙德王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610元。6.2016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韩乔与周某某等人在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卫生院门前,将被害人韩某的一辆蓝色蒙德王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100元。7.2016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韩乔与周某某等人在秭归县九畹溪镇周坪村三组,将被害人蔡某的一辆蓝白相间鬼火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650元。8.2016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韩乔伙同周某某等人在宜昌市高新区土门村名途网吧门前,将被害人林某的一辆黄色鬼火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840元。9.2016年12月7日晚,韩乔伙同周某某、董某、付某在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园艺村一组,将被害人屈某的一辆黄色建设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590元。上述被盗摩托车中,第3起被盗车辆系被害人自行追回,第4、9起被盗车辆系公安机关追缴发还。第1、2、5、6、7、8起被盗车辆,已由二被告人全部赔偿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等人的报案及陈述;物证照片;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收款收据、摩托车售后凭证等;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犯罪地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宜昌市夷陵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乔、任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任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韩乔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任鸣的刑期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梅春人民陪审员  李怀兵人民陪审员  李先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