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阳、张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张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李阳,男,汉族,1987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安国市祁州药市。被执行人:张艳玲,女,汉族,1962年1月3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李阳申请执行张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9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2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