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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恒国与王念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国,王念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975号原告:王恒国,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王念,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王恒国与被告王念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恒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恒国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占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张 婷书 记 员 祁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