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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撒彦林与陈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撒彦林,陈祎,撒彦林,陈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撒彦林,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陈祎,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回族,居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撒彦林与与陈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陈祎拒不履行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422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陈祎的工资中扣留2000元,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70000元及法院执行费950元,共计70950元,直至扣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东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