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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周某某、姚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姚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民初4562号原告:朱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被告:姚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姚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朱某某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详细地址,于2017年5月4日通过中国邮政国内特快专递形式向原告朱某某邮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传唤其于2017年5月10日15时30分到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原告朱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蔡某某审 判 员  蒋 某代理审判员  朱某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