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孝刚、天津万兴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刚,天津万兴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310号申请人:王孝刚。被执行人:天津万兴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学明,经理。本案在执行王孝刚与天津万兴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民初2684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广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