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汤广保与徐其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广保,徐其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81民初92号原告:汤广保,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钢,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家水,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银屏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徐其稳,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汤广保与被告徐其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广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家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其稳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广保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至10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无为兰鼎中央城工程的工地上搬运砖石。施工过程中,被告仅支付了一点日常生活费,工程结束后,被告下欠原告工资款30500元。2016年元月12日出具一欠条,拖欠工资至今已有一年多,故诉至法院。徐其稳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出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2、承诺书、欠条,证明2016年元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差欠原告大砖工资30500元。徐其稳未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欠条予以认定。本院根据法庭调查及对证据的认证,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1月12日,被告徐其稳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大砖工资30500元。本院认为:原告汤广保为被告徐其稳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徐其稳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该报酬由被告徐其稳出具的欠条一份证实,该款应当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其稳给付劳动报酬305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其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汤广保劳动报酬30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徐其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敬元人民陪审员 卢玉华人民陪审员 叶名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晓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