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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690号原告:张某,性别:××,山西省孝义市东许乡宜兴村563号。被告:任某,胜溪街办寺家庄村。原告张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裴治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