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高作山与高立鹏、习连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作山,高立鹏,习连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967号原告:高作山,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高立鹏,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习连静,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高作山与被告高立鹏、习连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高作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作山撤诉。费650元,由高作山负担。审判审判员 张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