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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浦仕花申请执行肖本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仕花,肖本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95号申请执行人浦仕花,女,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肖本付,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浦仕花申请执行肖本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浦仕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肖本付赔偿申请执行人浦仕花项链损失3982.44元,给付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肖本付应当交纳执行费50元。查明,被执行人肖本付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果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本付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果信用社账号为账号内的存款元至我院账户(户名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银行盘县支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