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飞与卢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卢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62号原告李飞,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卢忠,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李飞诉卢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 霞审判员 张 志 刚陪审员 李 玉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斯琴图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