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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玉泉区兴兴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泉区兴兴福建筑设备租赁站,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50号申请执行人玉泉区兴兴福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赵洪杰。被执行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龙,个体户,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兴兴福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玉泉区兴兴福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经查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