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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18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18号东园大厦。法定代表人:童迎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1号4栋113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奕,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强,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排头乡严塘村荷塘村民组。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强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强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