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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1、汤某某与费某、王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汤某某,费某,王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3671号原告:王1,男,1985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汤某某,女,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费某,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王2,女,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汤某某诉被告费某、王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汤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1、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