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1、汤某某与费某、王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汤某某,费某,王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3671号原告:王1,男,1985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汤某某,女,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费某,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王2,女,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汤某某诉被告费某、王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汤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1、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