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猛与王立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王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686号原告:王猛,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满族,市民,住赤峰市。被告:王立新,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王猛与被告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献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睿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