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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猛与王立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王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686号原告:王猛,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满族,市民,住赤峰市。被告:王立新,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王猛与被告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献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睿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