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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9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文成与张彦辉、王树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成,张彦辉,王树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93民初15号原告高文成,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张彦辉,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王树林,男,1964年8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原告高文成诉被告张彦辉、王树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文成、被告张彦辉、王树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农机具款13,820.00元及相应利息;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15日被告张彦辉、王树林到铁力市万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台农机具,因无钱支付向铁力市万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记载被告张彦辉、王树林为欠款人,原告为担保人。二被告违反还款约定,铁力市万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张彦辉、王树林偿还购买农机具欠款13,380.00元及利息334.50元,高文成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二被告到期未履行判决给付金钱义务,2016年11月18日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查封扣划原告存款13,820.00元。原告对二被告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已履行完毕清偿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欠据一份。意在证明,被告张彦辉、王树林向铁力市万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农机具欠款13,380.00元,高文成对此笔欠款担保的事实。证据2、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意在证明,被告张彦辉、王树林偿还农机具款及利息13,714.5元,高文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证据3、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执行结案通知书一份、执行通知书一份、协助冻结存款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存根一份、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一份。意在证明,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扣划原告高文成存款13,820.00元用于偿还铁力市万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农机具款。原告高文成已经对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了清偿义务。另查明,原告在本案中向被告王树林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费用128.00元及到松滨监狱开庭费用650.00元。被告张彦辉、王树林到庭参加诉讼,但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王树林辩称,他与被告张彦辉不是一起购买农机具,是被告张彦辉自己购买农机具。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因被告王树林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因此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15日被告张彦辉、王树林到铁力市万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台农机具,因无钱支付向铁力市万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记载被告张彦辉、王树林为欠款人,原告为担保人。二被告违反还款约定,铁力市万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张彦辉、王树林偿还购买农机具欠款13,380.00元及利息334.50元,高文成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二被告到期未履行判决给付金钱义务,2016年11月18日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查封扣划原告高文成存款13,820.00元。原告对二被告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已履行完毕清偿义务。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高文成对二被告的欠款已经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农机具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彦辉、王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文成农机具款13,82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实际产生费用778.00元,被告张彦辉与王树林对偿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张彦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全山审判员  刘宝俊审判员  韩 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