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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洪景耀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洪景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6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07574。负责人:黄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洪景耀,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洪景耀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39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景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65.4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曾仁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志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