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淑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60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淑萍,女,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赵淑萍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327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赵淑萍上诉称,上诉人与河北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是真实的购房为目的的合同关系,上诉人签定合同及付款一直是与河北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交易主体,而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不能免除公司法人履行其应付的民事责任义务,故公司应按合同履行交付房屋义务,若无法履行,应付返还购房款及赔偿相关损失义务,王胜军作为法人及实际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及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起诉纠纷涉及刑事犯罪,并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上诉人所诉款项亦在刑事案件追缴范围内。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并裁定不予受理应属正确。综上,赵淑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