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行审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许永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审98号申请人执行人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运成,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史文华,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许永辉,男,1985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和店乡许集村六组,身份证号:。申请人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编号为411723-1902154405、411723-1902154394、411723-1902154416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许永辉处以600元的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编号为411723-1902154405、411723-1902154394、411723-190××××4164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411723-1902154405、411723-1902154394、411723-1902154****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