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徐宏宇、刘利柱、安阳阳、董玉峰、李红、郭秋峰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徐宏宇,刘利柱,安阳阳,董玉峰,李红,郭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12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丽云。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徐宏宇,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羊安乡辛庄村。被执行人刘利柱,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上坡村。被执行人安阳阳,女,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药王庙乡。被执行人董玉峰,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药王庙乡。被执行人李红,女,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上坡村。被执行人郭秋峰,女,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红崖子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徐宏宇、刘利柱、安阳阳、董玉峰、李红、郭秋峰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依据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兴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张秋良等六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峰审判员 周 飞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