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潘太威与韩国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太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07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赵金波,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现住长春市。被申请人:潘太威,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木工,现住农安县。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作出(2017)吉0122民初1079号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已经法院调解达成赔偿和解,现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和解,现被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韩国成驾驶的吉AJ57**号小型汽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420.00元由被申请人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