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25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万春与李斌、宋媛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春,宋媛媛,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879号申请执行人赵万春,男,1954年9月8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宋媛媛,女,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李斌,男,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赵万春与宋媛媛、李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宋媛媛、李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万春位于泽州县龙凤苑小区6栋1单元9层1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及房款收据。案件受理费3800元,原告赵万春已预交,由原被告各承担19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万春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宋媛媛、李斌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全部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5执879号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350元,由申请执行人赵万春负担,且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