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谢仁华与曾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仁华,曾展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561号原告:谢仁华,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住安远县,。被告:曾展勇,男,汉族,1969年2月1日生,,住安远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谢仁华诉被告曾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审判员 陈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