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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谢仁华与曾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仁华,曾展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561号原告:谢仁华,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住安远县,。被告:曾展勇,男,汉族,1969年2月1日生,,住安远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谢仁华诉被告曾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审判员  陈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