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振昌与广州睿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昌,广州睿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871号原告:李振昌,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广州睿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号1822房。法定代表人:陈志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艺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昌诉被告广州睿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昌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振昌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少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