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恩闯与李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恩闯,李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081号原告朱恩闯,男,汉族,1992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唐坤,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汉族,1986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龚政同,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恩闯与被告李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恩闯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恩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恩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恩闯负担。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