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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恩闯与李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恩闯,李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081号原告朱恩闯,男,汉族,1992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唐坤,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汉族,1986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龚政同,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恩闯与被告李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恩闯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恩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恩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恩闯负担。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