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立亚,孙艳红,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842号申请人:闫立亚,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被申请人:孙艳红,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区。被申请人: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扶丰街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被告:XX,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闫立亚、孙艳红与被申请人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XX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利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