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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立亚,孙艳红,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842号申请人:闫立亚,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被申请人:孙艳红,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区。被申请人: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扶丰街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被告:XX,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闫立亚、孙艳红与被申请人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XX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利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