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新文与王兴代、卞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文,王兴代,卞后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2民初1042号原告:王新文,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王兴代,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卞后菊,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王新文与被告王兴代、卞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文与被告王兴代、卞后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6年6月19日起至被告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邻居。2015年12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承诺2016年12月20日还清,利息为月息4分。2016年6月18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承诺同年12月18日还清,月息4分。两次借款,二被告均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二被告仅偿还了第一次借款3万元及利息,第二次借款及利息未有偿还。现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6年6月19日起至被告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王兴代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本人已经向原告偿还第一次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下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应由被告卞后菊进行偿还。被告卞后菊辩称,第一次借款3万元,本人未收到借款现金。对于原告所述第二次借款,并非被告所借,而是案外人袁兴武所借,由被告王兴代提供担保,后来给原告补写的借条。被告本人亦未收到借款现金。因此,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5年3月10日在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被告之后仍以夫妻名义生活。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5年12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承诺2016年12月20日还清。原告将现金3万元交付被告王兴代后,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王新文现金3万元,月息4%,用于生意周转,到2016年12月20日还清,到期后,夫妻二人都有还清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借款人卞后菊、王兴代。二被告均在借条上签字捺印。案外人袁兴武曾向原告借款现金3万元,由被告王兴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袁兴武欲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王兴代因生意用急,便截留了袁兴武所还原告的借款本息。为此,2016年6月18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王新文现金3万元,月息4%,用于生意周转,到2016年12月18日还清,到期后,夫妻二人都有还清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借款人卞后菊、王兴代。二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捺印。逾期后,二被告还了原告2015年12月20日的借款本息,但未有收回借条。对于2016年6月18日借款,二被告未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致纠纷。本院认为,二被告于2016年6月18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虽然系之前案外人袁兴武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由本案被告王兴代担保,但案外人袁兴武偿还原告借款时交付给被告王兴代,并由二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因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月息4分,超出法律规定最高限额,现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借期内的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6年6月19日起至被告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虽然二被告已于2015年3月10日协议离婚,但该借款系由二被告共同签字、捺印,二被告应为共同借款人,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卞后菊以其本人未收到现金为由不同意偿还原告借款的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兴代、卞后菊偿还所欠原告王新文借款本金3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6年6月19日起,至被告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惊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