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楼支行等与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楼支行,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蒋国荣,李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214号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8561339U。法定代表人:张绍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束庆啭,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楼支行,住所地蚌埠市李楼乡政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05291070-0。负责人:孙明奎,支行行长。被告: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双忠庙镇单滩村,组织机构代码78856048-3。法定代表人:蒋国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国荣,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李娟,女,汉族,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楼支行诉被告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蒋国荣、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楼支行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蕴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