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明、王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明,王利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407号之一原告: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文化路**号。负责人:罗新生。委托代理人:张克礼,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小明,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王利军,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明、王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武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田 敏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古荷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