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204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雷,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程某某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5)铁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程某某在本辖区房产、银行、车辆和证券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程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永生 审判员 邓文恒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