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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薛俊小与菅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俊小,菅二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398号原告:薛俊小,农民,住和林格尔县。被告:菅二玲,农民,住托克托县。原告薛俊小与被告菅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俊小、被告菅二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俊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菅二玲偿还薛俊小欠款35700元,利息17136元(2015年3月25日-2017年3月25日,计35700×2%×24个月),共计金额52836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25日,菅二玲通过菅占军向薛俊小借款30000元,借的时候说用半个月,三四个月后归还了10000元。因为薛俊小也是向别人借的钱,到2015年3月25日,本金和利息计算到35700元,在菅占军和菅二玲的同意下向薛俊小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2%,于年底还清。但至今未还,每次都借故找理由推脱。薛俊小向法院起诉要求菅二玲偿还借款。菅二玲辩称,借款是事实,还过1万元,加上利息,共2万4或2万5,现在起诉的这个条子包括利息呢。最多按照条子的金额给付,但是一次性给不了。薛俊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借条一张。菅二玲对该证据认可。薛俊小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5日,菅二玲通过菅占军向薛俊小借款30000元,大约三到四个月后归还过1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未归还。2015年3月25日,菅二玲、菅占军向薛俊小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35700元,月利息2%,年底还清,借款人为菅二玲,保证人为菅占军。本院认为,菅二玲向薛俊小借款事实清楚,并且在出具的借条上签字予以确认。薛俊小提交的2015年3月25日出具的借条并不是最原始的借条,菅二玲在该借条上签字并且知悉借条的内容,视为对该借条的认可,对相应的借款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薛俊小要求菅二玲给付借款本金35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永飞要求云艳君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171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菅二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薛俊小借款35700元及利息17136元,本息合计52836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菅二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颖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