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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1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奇、李嫒、李玉、刘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奇,李嫒,李玉,刘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徐海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丽蓉,系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磊,男,生于1987年4月22日,汉族,宁夏平罗县人。现住宁夏平罗县。被执行人李奇,男,生于1982年11月1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李嫒,女,生于1982年11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玉,男,生于1974年11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刘玉萍,女,生于1976年3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址同上,系李玉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奇、李嫒、李玉、刘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宁05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返还借款5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9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0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453.3元,共计51278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505330元,执行费7453.3元未缴纳。经查询,四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李奇于2012年12月6日注册成立了中卫市同利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嫒于2015年7月31日注册成立了中卫市骏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玉于2009年11月9日注册成立了宁夏中卫市华伟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玉萍名下无企业登记信息。在中卫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李奇名下登记有宁EB08**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李嫒名下登记有宁E598**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李玉名下登记有辽MR24**、宁EA67**、宁EC87**小型汽车3辆,被执行人刘玉萍名下登记有宁EM05**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在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嫒、刘玉萍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奇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西街南关向阳商住楼1-302室(建筑面积83.110㎡,所有权证号:13077)和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城市花园14#-5-501室(建筑面积139.840㎡,所有权证号:00013804),但该两套住宅楼均抵押于中宁村镇银行抵押贷款;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向阳小区商业街A段转角楼101-18号楼商业房(上下两层)101、201(所有权证号:00020589,101建筑面积:242.180㎡、201建筑面积:242.740㎡)抵押于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罗支行,因抵押贷款未清偿;被执行人李玉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卫谢南路开发3#住宅楼5-101室(建筑面积83.840㎡,所有权证号:0075)、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城市凤景A、B、C座住宅楼01幢1-4A02室(建筑面积186.630㎡,所有权证号:00014677)、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清真寺巷食品厂住宅楼2-301室(建筑面积85.380㎡,所有权证号:11914),该三套住宅楼均抵押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向阳商业街东侧娱乐中心一期商贸楼A205(建筑面积75.600㎡,所有权证号:011053)、A206(建筑面积75.600㎡,所有权证号:011054),该商贸楼在贷款时均抵押给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向阳商业街东侧娱乐中心一期商贸楼A205(建筑面积75.600㎡,所有权证号:011053)、A206(建筑面积75.600㎡,所有权证号:011054)商贸楼已进入评估阶段。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玉抵押的商贸楼处置有结果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