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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双艮与被告忻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艮,忻州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忻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张双艮,男,1937年2月1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继林,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忻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法定代表人,温国云,职务院长。原告张双艮与被告忻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艮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晋宇审判员  贾晓林审判员  高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