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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执4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涛、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郑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616号申请执行人:王涛,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六层601-613室。被执行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霍庄子镇工业小区。被执行人:郑精涛,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王涛与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郑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涛申请被执行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郑精涛依据(2015)西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2016年12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郑精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社保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100000元。至今,被执行人天津��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郑精涛未向申请执行人王涛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2015)西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