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根堂、董建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根堂,董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财保11号申请人:张根堂,男,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住成武县。被申请人:董建军,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张根堂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建军所属的鲁R×××××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案外人王汝民自愿以所有的车辆为申请人张根堂的诉��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根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董建军所属的鲁R×××××号中型普通货车。二、查封案外人王汝民提供担保的鲁R×××××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袁照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