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唐水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唐水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岑慎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勤俭,男,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系该公司人事主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水明,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上诉人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水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杨建珍代理审判员 叶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敏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