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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思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思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77号之一原告:杭州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360号香樟公寓内。法定代表人:黄建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宏春,该公司职员。被告:肖思灵,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思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杭州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国栋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孙德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