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熊飞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熊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495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熊飞,男,汉族,1985年3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熊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熊飞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39156.2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函以自有资产为此诉讼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39156.28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熊飞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39156.2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