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7)陕0124民初59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志今,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志今,被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肖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肖某乙由被告抚养。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2月通过网络认识,经过交往双方于2009年8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0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3月5日生一女孩肖某甲,2013年4月19日生一��孩肖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晚上出去和朋友喝酒,回到家中就和原告吵架,甚至动手殴打原告。2013年前后,原告发现被告吸毒,原告提出离婚,后经亲朋劝解,念及第二个孩子将要出生,加之被告做了保证,就原谅了被告。然而2014年9月11日被告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抓,并被判刑7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肖某某辩称,双方通过网上交友认识,经过半年了解,均认为结婚条件成熟才结婚的,故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再次印证双方婚后的感情是稳固的。被告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抓后,原告为被告付出了太多,说明原告是在乎被告的。在被告服刑期间,原告也多次前往监狱探望,这表明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关于��个孩子的抚养问题,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孩子交由任何一方抚养。遭受刑罚虽是被告人生的不幸,也是被告家庭的不幸,但通过两年多的监狱生活,被告认识到自己在婚姻生活中的缺点和错误,被告渴望得到原告的原谅和支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初通过网上交友认识,2009年8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0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3月5日生一女孩肖某甲,2013年4月19日生一男孩肖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吸毒双方发生矛盾。2015年4月8日被告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被告服刑期间,原告曾前往监狱探望。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吸毒双方也曾发生矛盾。2015年4月8日,被告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被告在服刑期间深感毒品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伤害,也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原告也在被告服刑期间前去探望,给了被告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可见原告也是希望被告能早日回归家庭。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肖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有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逸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