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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韩海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海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81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韩海军,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繁峙县人,居本县砂河镇。上诉人韩海军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繁峙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4民初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海军上诉请求:撤销繁峙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4民初317号民事裁定,由繁峙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繁峙县人民政府2009年6月18日已经给上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诉人取得了该土地使用权,无需人民政府重新认定。本案案由为侵害公民权益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错误。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取得晋繁集用(2009)第700800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拥有土地使用权。上诉人以韩红文在其审批的土地上建房为由,请求判令韩红文限期拆除上诉人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2017)晋0924民初317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繁峙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4民初31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繁峙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荣审判员  冯慧波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忠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